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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转移的税务问题
 
购买人寿保险是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要涉及相关的三方: 保单所有人(Policy Owner)、被保险人(Insured)和保险公司(Insurer) 。保险受益人(Beneficiary) 并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 可以随时更改。保单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例如老李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自己是保单所有人,也是被保险人,但受益人是老李的太太,这种情况下保单所有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但如果保单的所有人不是老李,而是老李的太太,这种情况下保单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就是不同的人。保单持有人拥有更改保单的权利,包括保险额度、保险品种、受益人等,甚至可以取消保险,当然也同时承担保单付款义务。
 
保单持有人还可以选择将保单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方,比如转移给配偶,孩子或其它的亲人。我们知道,人寿保险的死亡赔偿是免税的,受益人取得的人寿保险赔偿不需要纳税,但保单所有权的转移在税务处理上被视同出售,根据转让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保单的转移可能是免税的,也可能是要交税的。
 
免税转移的情况有: 1) 生前转移给配偶或共同生活伴侣。即在保单持有人在世时,将保单转移给配偶或共同生活伴侣;或由于婚姻破裂,共同生活伴侣分离而进行的保单转移,可视为免税转移。在转移时,保单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2)生后转移给配偶或共同生活伴侣。即在保单持有人去世时,按遗嘱或其它约定将保单转移给配偶或共同生活伴侣,同样要求在转移时,保单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居住在加拿大。3)转移给子女或孙子女。当保单的被保险人是保单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子女时,保单也可免税转移。通常的情形有,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购买保险,因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不能作为保单持有人,待子女成年后,父母将保单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另外,祖父母将保单转移给孙子女也适用于免税转移。
 
第三种情形为家庭收入分散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例如,父母(或祖父母)为孩子(或孙子)购买人寿保险,即保单持有人是父母(或祖父母),孩子(或孙子)是被保险人,当孩子年满18岁后,父母(或祖父母)可免税将保单转移给孩子,孩子成为保单的所有者。孩子可以从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Cash Value)中直接支取现金支付比如大学学费或购房的首付款(当然保险额度会相应降低)。由于直接从保单中动用保单内现金价值可能会引发税务问题,支取部分扣除调整后的保险成本(ACB)后会产生应税收入,孩子成年后若没有收入,但每年有超过1万的免税额,分期分批取出现金价值不会产生税务问题。若保单在孩子18岁前转移,会存在收入回溯问题。
 
非上述情形的保单转移通常会存在税务问题。比如将保单转移给兄弟姐妹或其它亲友,这时保单会被视同出售,可能会产生保单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调整后的保险成本(ACB)的部分。比如, 老李拥有的保单要转移给自己的兄弟, 在转让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万, 保险的可调整成本 (ACB) 为12万, 则8万要作为老李转移当年的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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