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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务居民不是以家庭为单位
 
随着华人对税务居民身份认识的增多,人们开始意识到在有“空中飞人”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当税务居民而另一方当非居民,是一个较为合理的税务安排;这样可以充分利用非居民在税务上的优势,包括不用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在加拿大有工资/生意等收入),不用按全球收入纳税,不用申报海外资产,在加拿大利息收入不交税,可避免税局用净资产评估方法查税等。对于这样的好事,很多人都不相信;于是总是有人问道:夫妻如果一方是居民,另一方还可以当非税务居民吗?
 
答案是可以的。税务居民身份是纳税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个纳税人是否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或非居民,是要评定具体纳税人在哪个地方“安顿,维持,及集中“他的生活,而不是以评定他的家庭生活为依据。
 
其实,将加拿大税局的”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推向极端,即认为只要配偶一方呆在加拿大,另一方即使常住国外仍然不能算是非居民,实际上也是犯了确定税务居民身份以家庭为单位的错误。在加拿大税务法院2003年的 Nicholson v. The Queen一案里,加拿大税局拒不接受纳税人上诉方(属空中飞人)的非居民身份,因为在他身在境外期间太太一直呆在加拿大。这一立场遭到税务法庭的批评。主持审理该案的Rip法官指出:家属呆在加拿大的事实并不影响纳税人本人能正常安居在国外而成为非居民;在现代社会里出于挣钱事业的考虑,夫妻分居在不同国家不是不正常的事。
 
在华人社区里,纳税人当非税务居民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纳税人在加拿大居住一定时间后由税务居民成为非居民;二是新移民来加拿大“登陆”并拿到枫叶卡后又返回中国常住,只是一年来加访问几次。后者实际上一直是非居民;他们从未获得过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加拿大税局一般认为新移民“登陆”是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并算获得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但这一说法能成立的前提是新移民登陆后将留在加拿大居住(最少是大部分时间呆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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