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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税局是怎样误导的
 
本文将通过对税局宣传的“居住联系”的模式与代表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的比较,以体现两者相差之处。

第一,两者重点不同。“居住联系”模式强调的是纳税人与加拿大的联系,如住所,配偶,依附人等,而不管纳税人正常安居在哪。“正常安居”模式考虑问题的重点是纳税人本人的生活及活动的中心以及各类关系,而不是纳税人与加拿大某项联系。
 
第二,“居住联系”模式将居住联系分为重要和次要的;重要的联系,如住所,配偶,依附人等,任何一个单项就可用以确立加拿大的居民身份。“正常安居”模式不分重要和次要的联系。如果纳税人在境外已“安居乐业”,那么没有任何一项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会被视为是重要的。
 
第三,“正常安居”模式考虑问题比较全面;而“居住联系”模式比较简单化,如住所,配偶,依附人三项的任何一项就可以决定一个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这些在“正常安居”模式里只是较小的一部分。
 
第四,“正常安居”模式会比较纳税人在加拿大和另一国家的居住天数;在承认非居民身份的同时又接受纳税人在加拿大居住一定时间的事实。“居住联系”模式认为纳税人若要当非居民,不能“有规律性的访问”加拿大。
 
第五,“正常安居”模式是从一种动态上考虑纳税人是否生活在某地,如积极参与当地活动,维持或发展人际关系;而“居住联系”模式是静态地看待“联系”,如住所(不论纳税人是否实际住在哪),账号(不论账号的实际交易活动),协会会籍(不论是否积极参与)。
 
总之,就像藕断丝连的现象;是“藕断”更重要还是“丝连”更重要?代表法律的“正常安居”模式认为“藕短”这一事实更重要,而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则看重“丝连”。
 
根据以上分析与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与“正常安居”模式,即所得税法的法律精神,相差甚远。正因如此,纳税人如果想要当非居民,按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需切断与加拿大的所有联系;而按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只要纳税人本人在境外安居就可以成立。就像著名的的史生案和尹海案所反映的,纳税人在加拿大有住房,配偶,依附人,银行账号,汽车等,并且史生一年在加拿大住了59天,尹海一年在加拿大住了135天,但按“正常安居”模式都仍然被加拿大税务法庭定为加拿大非居民。事实说明,税局推行的“居住联系”模式在法庭不堪一击,经不起法律的经验。
当然,税局自己也公开承认税局政策不具法律的效力。言下之意,如果纳税人不能接受或认同税局的政策,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来挑战这种政策。
 
非居民身份的确定之所以对华人重要,是因为华社有大量的“空中飞人”及“回流人士”。过去我们只知道税局宣传的有关成为非居民的苛刻要求,所以很难将非居民身份作为税务策划的工具,但现在我们可确信真正的“空中飞人”及“回流人士”大都是加拿大的税务非居民。因此,非居民身份应成为华人税务策划的一个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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