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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非税务居民的关键因素
 
许多人在问如果我长年在中国经商或工作,但配偶和孩子在加拿大,我能成为加拿大的非居民而不用在加拿大报税吗?
 
如果有人马上做出答复,暂且不论对与否,这肯定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答复。事实上,证明个人是非税务居民在税收理论,法律及执行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这必须参照国内法与国际法来综合判断。
 
根据加拿大国内法例,当个人1年内在本国居住超过183天,或少于该天数,但仍与本国保有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皆被认为是事实上的居民,即具有纳税义务的居民。
 
根据国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居民」的定义为: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其身分应确定如下: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如果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从上面的法例条文可概括出,判断是否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最重要的一条是你的永久住所,即你的家在中国或加拿大。一个人同时只能拥有一个家,若你的配偶和孩子都在加拿大,你能说服加拿大税务当局你的家不在加拿大吗?这就是为什么加拿大税务部门通常将文章前面提到的情况判定为税务居民的道理依据。
 
至于居住天数在判定税务居民的作用,对单身,离异或分居且无财产的人士或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因此,在对一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作出判断时,必须单独地、完整地考虑每宗个案,根据自己的情况逐条细致检验,绝不可简单模仿他人案例。如仍然没有把握,最好填写NR73 或NR74表,交由加拿大税务部门来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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