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介绍
关于加拿大
在线案件进度查询
评估表
实用链接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关于加拿大
 财务、法律
 福利
 生活
 旅游
 教育
 地产
 商务
 交通、餐饮
  首页 >> 关于加拿大 >> 财务法律
加拿大投资政策及法律法规介绍
 

  一、投资政策

  加拿大的服务贸易虽然发展较早,但至今仍有一些领域如卫生、文化、教育等受到限制。1988年,加拿大外交国贸部编辑的关于服务贸易的论文集中,有一篇论文指出,“因为人们认为许多服务涉及文化传统或政治主权,所以强化国家特色的努力,就有可能导致特定服务贸易壁垒的形成。”这一说法,解释了加拿大对它的服务贸易予以限制和保护的主要原因。根据加拿大服务贸易伙伴的评论,当前加拿大服务贸易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通过立法对国内广播服务业严加保护。加拿大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规定,“保护,充实和强化加拿大的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机构”是其政策目标之一。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既是广播法的执行机构,又负责制定相关规则。CRTC要求加拿大的常规节目占电视播出时间的60%,占黄金时间(晚6时至午夜)的50%。它还要求无线电广播的音乐节目的35%必须符合加拿大确定的评分制度,达到“加拿大化”的标准。对家庭的直播节目(DTH)应具有加拿大的内容优势(占50%以上)。至于像付费音响服务,加拿大内容的适用比例则视情酌定。对投资广播业的外商所有权予以限制—持许可证的公司所有权不得超过20%,控股公司的所有权不得超过33.3%。除了CRTC的要求以外,广播法本身还要求加拿大有线电视商采用大部分加拿大的信号和服务。

  2.限制基础电信服务中的投资所有权。按照WTO基础电信服务协定的条款,加拿大允诺外国公司在提供设施或转卖的基础上,以各种技术方式提供当地的、长途的甚至国际的电信服务。但是除了固定卫星服务和海底电缆以外,加拿大仍然坚持将所有电信服务中的外资所有权制在46.7%以内。此外,加拿大又保持对基础电信设施的“加方控制”(在董事会成员中,加拿大公民至少必须占80%),保持对线路的控制,以促进对加方设施的利用。

  3.对保险业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外国资本所有人仍然受投资起点的审查制约,加拿大国内有几个省继续对入省投资的公司实行审批程序。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开展其他服务。保险商在加拿大提供保险、再保险及再转让服务,必须属于商业性质。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和曼尼托巴等3省,消费者必须从政府承保人处购买最低限额的汽车险。附加险由政府和私人有承保的人承保。在魁北克省,身残险由政府承保人承保,但汽车险及财产损失险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在其他各省,上述险别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但保险费与保险单期限受严格管制。

  4.政府采取直接补贴、税收刺激、版权酬报、地方内容要求及外商所有权限等手段,对音像行业加以扶持。根据联合国“暂定核心产品分类法”,音像服务被划分为六类:电影、录相带的生产及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电视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录音;其他服务。1996年,加拿大各级政府用于上述行业服务的支出共约20亿加元,其中绝大部分(18亿加元)由联邦政府支出。联邦政府又通过自己的两个文化机构—国家电影委员会(National Film Board)和远距电影(Telefilm)对加拿大的电影制片和分销以及对“音响制作开发计划”提供直接支持。1995年推出的“加拿大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计划,又为影视制片商适应加拿大的影视内容要求提供可偿还税收信贷。在音像服务中的外国投资,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政策,同时必须符合加拿大投资法中有关“加拿大净收益”的规定。同其他文化产业一样,在音像服务公司中的外国直接投资超过500万加元者,必须按加拿大投资法予以审查。投资不足500万加元者,可由加拿大政府决定是否对其审查。

  5.对外国法律顾问和律师规定具体要求,对法律专业服务实行严格的规章管理。外国法律顾问(仅限于外国法及国际公法的咨询服务)必须以唯一的所有人或合伙人的形式反映其经商性质。在爱德华王子岛、安大略、阿尔伯塔和纽芬兰等4省,拥有永久居住权是律师注册的条件之一,而魁北克省则要求律师具备公民资格。法律专业服务由省、地区专业机构或隶属省立法机构的法学社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的13个省和地区,各自确定自己的规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在加拿大从事法律活动,必须在13个省和地区的某一省或地区注册。

  6.由各省或地按会计职衔范围对会计范围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有三种主要的会计职衔—特许会计师(C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和注册普遍会计师(CGA)。会计服务包括几种不同的业务活动,各种业务活动在不同的职衔范围受省级机构的规章约束。例如,以审计和审查服务为内容的公共会计,即是一种受规章约束的业务活动。它在诺瓦斯科舍、安大略、爱德华王子岛和魁北克等4省由特许会计师承担;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由特许会计师和注册普通会计师承担;在阿尔伯塔省可由特许会计师或注册普通会计师或注册管理会计师承担。

  7、对建筑服务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从事建筑服务的建筑师职业,受省级政府规章管理,从业者必须从某一省或地区的建筑师协会获取许可证。各省或地区对许可证的要求不尽相同,加拿大建筑理事会委员会(CCAC)负责协调各省或地区协会包括许可证在内的规章管理方面的问题。许可证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加拿大的资格认证。凡在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和诺瓦斯舍第3省要求持永久许可证的从业者,必须是当地居民。

  外籍建筑师也可以取得某一项目为期一年的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建筑服务。除曼尼托巴省以外的省份,外籍建筑师可依本国资历和经历取得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与永久许可证的唯一区别是,后者有权参与该职业的领导活动。

  8、扶助工程服务出口,支持当地工程公司取得合同。加拿大的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对加拿大公司在加美两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工程服务的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其他项目,实行补贴措施。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及“出口市场开发计划”负责提供出口补贴。面对政府的一切合同,当地工程师和建筑公司享有优先权。美国的公司要向某一项目投标,必须同加拿大的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之间,也有一些壁垒,支持本省公司而限制外省公司。

  加拿大又通过颁发许可证规范工程服务行业。负责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12个省和地区(新建的努纳沃特地区不包括在内)的协会,制定各自的标准,规范工程服务行业。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The Canadian Council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CCPE)是12个省和地区全国联盟,协调许可证颁发、专业实践、教育以及确定从业工程师的基本资格等领域的活动。为申办许可证而进行的专业注册,需要具备学历(通常是加拿大鉴定合格的大学工程学学士)、语言能力、良好的经历(2-4年工程活动经历)、专业实践知识以及道德水准等条件。阿尔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新不伦瑞克、纽芬兰、诺瓦斯科舍、安大略、魁北克及萨斯喀彻温等8省,要求工程服务永久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当地居民。凡欲获取许可证的外籍工程师,可通过加拿大职业工程师理事会下的加拿大工程鉴定委员会(CEAB)作资历评估。如同建筑师一样,外籍工程师也可申请为期一年的可换新许可证,而不需具备当地居民身份。

  二、相关法律法规

  加拿大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和法规,涵盖了服务贸易的各个方面。受该国传统习惯的影响,加拿大的法律和法规,既出自联邦,又出自省或地区。以下所列内容是加拿大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部分。

  1. 银行法(Bank Act);

  2. 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3. 信托信贷公司法(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

  4. 联合信贷协会法(Cooperative Credit Association Act)

  5. C-82法案(Bill C-82,关于金融业的几项法律的修正案);

  6. 金融服务规则(Financial Services(GST)Regulations)

  7. 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

  8. 加拿大投资规则(Investment Canada Regulations)

  9. 支付交换与结算法(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ct)

  10. 破产与无偿债能力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

  11. 证券交易限制规则(Securities Dealing Restrictions)

  12. 加拿大公司法(Canada Corporations Act)

  13. 金融管理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14. 各省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

  15. 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16. C-17法案(Bill-17,电信法修正案)

  17. 加拿大全球电信重组与弃置法(Teleglobe Canada Reorganization and Divestiture Act)

  18. CRTC电信程序规则(CRTC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Telecommunications Rules of Procedure)

  19. 版权法(Copyright Act)

  20. 电信计费规则(Telecommunications Fees Regulations)

  21.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法(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

  22. 无线电信法(Radiocommunication Act)

  23. 无线电信规则(Radio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24. 电信编程服务计费规则(Telecommunication Programming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5. “加拿大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规定(Canadian 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5)

  26. “影视制片税收信贷”规定(Film or Video Production Services Tax Credit,1997)

  27. 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

  28. 联邦法院规则(Federal Court Rules, 1988);

  29. 速成会计规则(Streamlined Accounting (GST)Regulations);

  30. 国家住房建筑法(National Housing Act);

  31.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1992)

  32. 各省有关专业服务(法律、会计、建筑、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上一篇:留学生不可不知道的加国法律] [下一篇:加拿大法律常识]
 回到顶部
首页
公司介绍
加拿大概况
在线案件进度查询
评估表
实用链接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多伦多、温哥华、里贾纳及中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