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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离婚制度
 
      离婚案件的管辖
 
  加拿大的离婚手续由联邦立法管制,在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事主之一必须在该省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如太太居住在温哥华而丈夫居住在香港,太太可以在卑斯省高等法院申请办理离婚。不过,如果丈夫已经先在港法院入禀,太太就不可再在卑斯省入禀了。

  离婚案件的受理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离婚,必须向法院呈交结婚证书,并证明具备离婚的条件及原因,例如分居达一年;与讼人对起诉人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与讼人的通奸等等。
  一般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一年,便可以申请。
  分居除了实际的分开居住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合好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也可以是出于单方面的行动。

  协议离婚

  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商之后,便可以协议离婚,不必花费巨资聘请律师,到法庭上互击心灵伤口,一个月后,省法院的法官便会寄去离婚许可信。若双方或一方需离婚证书,可去文具店购买所居省的协议离婚说明书和申请表(Divorce Guide和Divorce Form),填好后一同去省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字,并付手续费,省法院会将法官签署批准的婚证书寄到家中。

  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卑诗省立法规定,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儿女的抚养权,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但是,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抚养权。孩子个人的意原、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都是判决抚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
 
  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两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如果儿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要付儿女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付多少,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指引去判订儿女的赡养。例如,按照1997年的指引,在卑诗省,付赡养费的一方如果月入二千元(付税前的收入),按照需要赡养的人数,每月要付赡养费是:一名儿女的,付$212;两名儿女的,付$359;三名儿女的,付$476;四名儿女的,付$574。在办理分居或离婚之时,双方应该平心静气地讨论上述的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聘请律师协助谈判,可确保自己合理的权利。最好应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法,去解决一时不能达到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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