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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临时海外劳工计划批准过程
 
 
      1、雇主向加联邦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
 
  加拿大的雇主决定雇佣非加拿大永久居民从事有限期工作(临时外国劳工) 时,首先向加联邦人力资源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LMO)材料。主要包括雇主信息,工作岗位详情( 如岗位名称,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工作地址、职责、教育、资历与技能要求、语言要求、工资和福利待遇、加拿大省或联邦的技能证书、执照或登记的要求); 是否属于雇主与工会协议范围?如果是工会岗位,雇主是否咨询过工会意见?该雇主是否有劳工纠纷?如果有纠纷外劳输入会否影响解决纠纷;雇主聘请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努力情况,招聘方式和结果,附加招聘广告等; 雇佣外劳对加拿大带来的利益是什么?雇主培训加拿大永久居民将来替代的计划;拟雇外劳个人情况等。
 
      2、加拿大人力资源部评估
  
      加联邦人力资源部评估拟聘外劳岗位及行业是否真正缺乏劳工?雇主是否努力培训或招聘加拿大人从事该工作?输入外劳是否增加就业机会,带来了就业利益?外劳工资和工作环境是否与本地劳工市场一致(例如2006年阿省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加元,平均小时工资超过20加元,就业者平均周薪约800加元,比2005年增长4.6%)?是否属于工会协议岗位?有关工会是否同意?雇主与劳工纠纷处理是否满意?外劳是否符合加拿大省或联邦的岗位技能、执照或登记的要求等。这些均需要雇主作出仔细解答。
 
      3、岗位技能证书要求
 
  加联邦及各省均要求就业前进行技能培训,经过一定时间实践和学习,大部分技术工种需要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即使大学毕业生也不例外。不同级别的技能证书对工作资历和考试程度有不同要求。经多年发展,加拿大形成了职业技术培训、考核、技工管理和流动体系。这种体系首先是技术工种类别少,目前阿省分为58种,技术工人基础宽,适用面广,比较容易转岗和交流。其次政府、各行业协会或大企业资助的技术学院发达,学员就业率高;例如阿省340万人口就有政府支持的技术学院13所,许多大学生毕业后进入技工领域也必须拿技能证书才能就业。这些技术学院与政府、公司紧密配合,专业技术设施齐全(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等教育考试),能进行各技术工种的在职或脱产培训(例如焊工、电工、水暖工、汽车修理工、西餐厨师、飞行员培训等)。第三为实施政府学徒培训局资格认定及考核制度。并与技术学院教育和师傅带徒弟相结合。学徒工除了跟随师傅(合格技师)实践外,必须每年在技术学院进行一定时间(例如2个月或3个月)专业升级培训,学费一般由省政府、雇主和学徒工分别负担。技能证书及等级是根据工作经历时间与考试情况来决定,例如农业设备技术员必须满足认定的9000小时以上工作经历或72个月工作经历,书面考试可以补考两次。第四是每个省的岗位技能证书可以在全加甚至其他国家使用。
 
  临时外国劳工从事与当地同样的技术工种,也按当地规定执行,大部分需持证上岗。但证书考试和发放上有所不同。一是一些西方工业国家(主要是英语国家)的岗位技能合格证书与加拿大达成了互相认可。二是可以由省学徒和工业培训局(AIT)对外国劳工进行技能评估和测试。一般要求外国申请人和未来雇主向阿省AIT提交申请,附外国教育机构培训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和相关费用等;如果省AIT认为外国申请人符合工作经历和技能要求等,可委托国外技能考试机构、或省AIT自己派人赴国外进行考试,测试过程与加拿大当地的标准及材料、工具、设备相一致,并且全部使用英语。
 
  据了解,中国技术工人的工作经历和操作考试问题不大,但由于英语水平问题,书面考试难以一次过关。个别公司采取聘请当地有上岗证的技师带中国技工作为学徒,这些中国学徒工再进行几个月的在职培训,参加书面补考,拿到合格证后才能独立上岗。补考不过关则返回原居国。

      4、批准和办理工作签证
 
  如果加拿大人力资源部评估同意,将发出劳工市场评估意见书(LMO)。雇主凭此通知让拟聘请的外国劳工到驻当地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这些申请者提交材料包括加拿大人力资源部的LMO通知、雇主介绍信、有效护照、个人简历及培训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和150加元申请费。如果能通过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CIC)审查,CIC将发给申请者有限期的工作签证;多数情况工作许可一年,第一次结束返回原居国四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5、例外情况
 
  “临时外国工人输入“的规定有例外情况,不需要通过加人力资源部进行LMO评估批准,例外处理的决定权属于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
 
  例外情况包括:(一)成批输入的临时外国劳工,可以申请HRSDC集体评估和审批,但CIC办理工作许可签证仍是个别审查和批准。(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范围,美国和墨西哥某些领域技术工人可以在加临时从事一定期限的工作。(三)国际机构、外国使(领)馆工作人员、会议领导者或商业演讲者、商务访问者等。(四)跨国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
 
  另外,加拿大各省政府与联邦政府达成的“省政府提名计划”属于雇主推动的聘请高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到加拿大工作一段后的移民计划,不属于“临时外国劳工输入”计划。加拿大有投资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作签证或工作访问也不属于临时外劳类。有关情况可查阅加拿大联邦人力资源部、加拿大移民部等网站资料。
 
  为应对某些领域的劳工紧缺,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和有关省达成协议,在某些地区和领域逐步放宽临时外国劳工输入的规定:例如(1)加拿大联邦人力资源部实施了“低技术水平劳工(加拿大职业分类表技术层次的C、D类,一般仅受过高中或中专教育,在农牧业和建筑等领域较多)工作期限延长实验计划”,将这两类临时外国劳工期限从以前最长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以缓解低技术劳工短缺问题。(2)阿尔伯塔省政府与联邦人力资源部、移民部达成协议,允许油砂能源项目聘用的临时外国劳工期限可以达到项目结束。(3)阿省政府提供“团体申请”服务,改变了原外国临时劳工只能个别申请的情况。联邦也承诺增加临时外国劳工输入的名额和加快评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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